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融中关村不良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为规范华融交易中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华融交易中心的规定,经华融交易中心批准,有权在华融交易中心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会员从事华融交易中心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华融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华融交易中心管理。
第四条 华融交易中心会员分为两类:交易类会员和服务类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须自愿申请,经华融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会员应承认并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会员的定义及业务范围
会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注册申请,并经华融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取得华融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机构会员按业务类别分为交易类会员和服务类会员:
1、交易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华融交易中心从事资产转让、受让业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服务类会员是指根据华融交易中心交易类会员的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会员的条件
申请成为华融交易中心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交易类会员
(1)依法成立并具有营业资格、获得相关业务牌照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3)承认并遵守华融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
(4)按时足额交纳华融交易中心的会员管理费、服务费及其他应交纳的费用;
(5)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6)华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服务类会员
(1)依法成立并具有营业资格、获得相关业务牌照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服务类会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信用评级公司等;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4)承认并遵守华融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
(5)按时足额交纳华融交易中心的会员费用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
(6)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7)华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员的申请
申请成为华融交易中心会员,需填写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机构名称;
2、 所属行业;
3、 实际住所地;
4、 证件类型;
5、 证件号码;
6、 证件有效期;
7、 法定代表人姓名;
8、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9、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10、 法定代表人证件有效期;
11、 授权代理人姓名;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
12、 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
13、 授权代理人证件有效期;
14、 授权代理人手机号码;
15、 授权代理人邮箱;
华融交易中心有权要求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文件扫描版,包括但不限于:
1、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2、 法人代表资格及身份证明文件;
3、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文件及委托文件;
4、 从事行业有资质管理要求的,需提供行业从业资格证明;
5、 最新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华融交易中心有权要求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同意相关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 《会员风险提示书(注册阶段)》
2、 《会员注册协议》;
3、 《会员服务和管理制度》。
(四)会员的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在线上填写相关资料,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文件,同意相关协议;
2、申请机构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3、华融交易中心进行资质审核。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根据会员类别、交易权限及华融交易中心规则参与交易相关活动;
(二)根据会员类别和交易权限,可以查阅或获取项目的信息资料(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三)参加会员大会和华融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四)参加华融交易中心组织的会员业务培训;
(五)对华融交易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华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合法合规开展交易活动;
(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循诚信、审慎、尽责的原则,遵守《华融中关村不良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签订的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不得将已经委托华融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项目在华融交易中心以外进行交易;
(五)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对不宜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事项予以保密;
(六)按规定交纳会员管理费、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接受华融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八)履行华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义务。
第四章 会员费用
第十一条 华融交易中心会员应按规定交纳对应的会员费用,会员费用一经交纳不予退还。会员拖欠相关费用的,华融交易中心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费用
华融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规定对会员管理费用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会员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交纳下一年度费用。首次交纳的会员其交纳日期至当年年底超过6个月的须按全年费用一次性足额交纳;首次交纳日期至当年年底不足6个月的按全年费用减半一次性足额交纳。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华融交易中心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会员代表代表会员组织、协调与华融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华融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等相关业务;
(二)组织办理资产推介、交易相关业务;提交华融交易中心需要的公司文件;
(三)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华融交易中心举办的培训;
(四)组织与华融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
(五)配合华融交易中心对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
(六)及时将会员变更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告知华融交易中心;
(七)华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会员日常管理
(一)会员资格管理。根据业务及管理需要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
(二)会员档案管理。为会员建立会员档案,并及时对会员档案进行维护和更新。
(三)会员交易监管。对会员交易进行合规性监督管理。
(四)组织会员活动。开展会员培训、业务交流、联谊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违法违规处理
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华融交易中心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电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警示;
(四)限制或停止在华融交易中心的相关交易和业务活动;
(五)中止或注销会员资格。
第六章 会员资格的中止与注销
第十八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华融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交易活动、中止其会员资格:
(一)因经营不善等被接管或被整顿;
(二)向华融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
(三)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五)本办法和交易规则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会员资格中止后六个月内,中止的原因没有消除或无法消除的,华融交易中心有权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华融交易中心有权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机构会员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二)向华融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本办法和交易规则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会员被注销会员资格,华融交易中心不退还年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维护华融交易中心的声誉,协助华融交易中心处理突发或者异常事件。出现突发或者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当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华融交易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融交易中心负责修订,最终解释权归华融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订,以华融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为准。